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学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务公开是指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公开。党务公开分为党内公开和社会公开。党内公开是指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在党员和党组织系统内公开;社会公开是指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向社会广大公众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目标,以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为依据,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党内民主渠道,维护广大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组织力,为营造和谐向上、风清气正的学院发展环境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纪原则。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二)客观真实原则。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三)注重实效原则。公开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服务大局原则。公开既要落实党员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要有利于凝聚力量,增强团结,推动学院事业发展。
第五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本单位党员、群众关注的党内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都要公开。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党委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情况。
(二)学院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
(三)党的制度建设情况。
(四)学院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
(五)党委领导班子工作分工、党建主体责任及监督责任履行情况、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分工情况。
(六)学院党委、大学生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完成情况。
(七)院(系、部、所)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民主评议和考核奖惩情况。
(八)党内选举、党员发展、党内表彰、党费缴纳与使用情况。
(九)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
(十)党员参加“三会一课”、党内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活动、党支部活动、党员评议等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各事项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党务公开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灵活进行:
(一)会议形式。如党员(代表)大会、党委扩大会、党支部(党小组)负责人会议、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教职工大会等。
(二)公文形式。如文件、会议纪要、公告、通报、通告、通知等。
(三)网络形式。如学院网站、党务公开专题网页、电子邮件等。
(四)其它形式。如宣传橱窗、展板、黑板报、电话告知、公示、个人查询等。
第八条 党务公开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方案提出。按本办法规定,由学院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提出公开事项。
(二)内容审核。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审查。
(三)实施公开。按照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方案进行公开。
(四)意见反馈。事项公开后,要及时收集党员及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党员和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答复,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开。
(五)资料存档。党务公开的书面和电子文件及资料由学院办公室整理存档。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年或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适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的公开。
第十条 党务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的以外,其他形式公开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要根据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区分公开的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院公开。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党务公开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接受学院全体党员和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党委书记是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不按党务公开制度推进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联动机制,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