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改革方案》(校发[2014]108号)、《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4]109号)以及《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4级及以后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1.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2.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4.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5.因违法违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6.学校认定的其它应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的情形。
(六)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1.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或转出学籍之日起,停发学年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申请年限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2年,不再缴纳学费,亦不再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励等级与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甲、乙、丙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为:甲等每生每学年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学校划拨给学院的甲等、乙等、丙等奖学金奖励比例总体分配为一年级按40%:30%:30%,二、三年级按20%:60%:20%。学院将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总额和具体实际,对获奖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但奖学金等级及标准不变。
第五条 评审原则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切实通过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综合素养和培养质量的双提升。
第六条 组织领导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文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
主任委员:钟涨宝
副主任委员:张永卓
委员:彭彬、李长健、彭光芒、万江红、刘旭霞、余霞、刘凡、晏华华(研究生)、李欢(研究生)。
秘书:刘凡
第七条 评审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重点考察研究生在入学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研究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2014级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方式如下: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学术型研究生享受甲等学业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的学术型研究生享受乙等学业奖学金;
(3)调剂录取的学术型研究生享受丙等学业奖学金。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专业型研究生享受甲等学业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的所有专业型研究生,在学校核拨的学业奖学金总体规模下,以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享受乙等或丙等学业奖学金;
(3)调剂录取的专业型研究生享受丙等学业奖学金。
(二)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
硕士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按照《文法学院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对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业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根据评定结果评定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新生除外),根据学院制订的《文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提出学业奖学金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导师推荐。导师对研究生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研究生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提出推荐意见;
(三)学院评审。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结合个人申请材料和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各等级获奖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学校审定。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申诉程序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具体详实,并告知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示负责和便于调查核实。
电话:027-87286889
邮箱:pbin@mail.hzau.edu.cn
如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按程序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14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二)本办法由文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