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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学院加强对系(部)班子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0-04-2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办学治院全过程,建设一支坚定政治方向、潜心教书育人、积极奉献社会、坚守廉洁自律的高素质系(部)班子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学院党委对系(部)班子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系(部)班子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系(部)班子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教书育人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师生公认;客观全面、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法学院各系(部)班子及班子成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系(部)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思想政治建设。全面考核系(部)班子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系(部)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学院党委等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议事决策本领、狠抓落实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系(部)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理念,是否以立德树人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学院和学生负责。考核工作成效,主要看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文化建设、宣传工作与公共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实绩。

(四)作风建设。全面考核系(部)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为师生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情况;深入改进师德师风,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

第七条 系(部)班子成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班子成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班子成员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班子成员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班子成员履职尽责特别是在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建设、宣传工作与公共事务等方面的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班子成员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班子成员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落实学院工作的实际成效。

(五)廉。全面考核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的进行,程序如下:

(一)总结述职。召开年终述职述廉会议,系(部)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班子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述廉。

(二)民主测评。系(部)教师对系(部)班子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测评表。民主测评得分占总分的权重为50%。

(三)联系院领导评价。系(部)联系领导根据日常工作中列席系(部)会议、活动,与系(部)班子谈心谈话的情况,对系(部)班子及成员进行评价。联系院领导评价得分占总分的权重为20%。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得分占总分的权重为30%。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系(部)班子和班子成员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第九条 系(部)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总分在85-100分的为优秀,总分在70-85分的为良好(称职),总分在60-70分的为一般(基本称职),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较差(不称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系(部)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等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行政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系(部)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较差等次,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班子成员闹无原则纠纷,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师生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是评奖评优、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依据:

(一)系(部)班子或成员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系(部)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师生意见较大的,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学院党委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三)系(部)班子或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基本称职)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法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法学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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