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教育部《教学【2018】5号》、《教学厅【2019】2号》和《校研务【2019】5号》等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 彬 钟涨宝
副组长:田北海 张永卓 马华力
组 员:彭 彬 钟涨宝 田北海 张永卓 马华力 万江红 张翠娥 余 霞 王德强
秘 书:朱雪萍
(二)学科复试小组
复试小组由本专业不少于五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遴选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学科首席专家任组长,全面负责学科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三)受理考生申诉人员
彭彬 027-87286889 pbin@mail.hzau.edu.cn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阳光招生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招生,严肃招生纪律,严守招生规定,坚守红线和底线,做到阳光招生。
(二)坚持质量为重
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复试考核方式方法,严把质量关,坚持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务必做到“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三)坚持全面考察与综合评价
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察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新潜质的考察;既要注重考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身心素质。
(四)坚持自主选才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一是坚持自主选才,突出学术权力,尊重复试专家的判断选择,尊重导师意见,尊重考生意愿;二是坚持加强管理,注重完善制度,讲究规范,注重程序,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严肃性。
三、工作要求
(一)复试工作人员
各学位点应遴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参与复试工作,遵守学术回避原则。复试组长向参与复试的所有人员宣讲政策、纪律和复试工作基本规范,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原则和评价标准;成立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现场独立评分。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纪律要求。
(二)复试考核内容
各学位点根据全面考察的需要自行选定复试方式,参照培养目标,精心设计复试内容,注重分类选拔。对学术学位考生加强学术志趣、科研潜质、创新能力的考核;对专业学位考生加强基础知识、实践能力,职业发展能力的考核。提高研究生的知识能力与导师的要求期望之间的契合度,提高研究生学术志趣与导师研究领域的契合度,提高研究生行为品性与导师指导特点的契合度,增强导师和学生相互认同感。
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各学位点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结合考生现实表现,可通过面谈、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派人外调等方式,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三)严审复试资格
1.确定复试资格。根据国家指导线,按照不低于招生计划120%的比例,确定各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同一学院同一专业,非全日制与全日制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分数线相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对口支援计划、单独考试等专项计划考生的复试分数线由学校统一划定,指标单列。
2.严查考生身份。复试前,学院严格审查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应届考生)、《入伍批准书》(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退出现役证》(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 留存有关复印材料和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成绩核算要求
复试成绩、录取成绩根据《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复试管理办法》的规定核算,维护研究生考试成绩和复试专家评分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篡改初试、复试和录取成绩。
(五)确保信息公开
1.公开平台。在学院门户网站、公告栏、研究生院网站等设置专栏,公开复试录取信息。
2.公开内容。做到政策公开、方案公开、程序公开、成绩公开、结果公开。具体包括: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招生计划、复试名单(含初试成绩)、拟录取名单(含复试成绩)、申诉渠道等。
3.公开要求。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公示内容如有改动,须对改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改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各学位点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公开复试录取信息,接受监督和检查。坚持“谁公开、谁把关、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
(六)依规组织调剂
1.调剂程序。各学位点首先复试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复试结果和招生计划,确定调剂缺额信息和调剂要求并及时发布;根据规定选拔确定进入复试的调剂生名单并按要求公示;调剂生复试办法与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办法基本相同,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及时公示。
2.严审条件。及时公布拟接收调剂考生专业的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第一志愿上线生充足的专业先组织第一志愿考生复试,仍未录满的可以组织调剂,但录取调剂考生比例不得高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比例;调剂生复试资格线应高于第一志愿复试资格线,且生源背景应满足录取专业要求。
各学位点精准发布调剂要求和条件,防止考生盲目报考。要严格审查执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3.网上办理。复试录取所有调剂生必须通过中国研招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未经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调剂生无效。校内录取专业与报考专业不一致、同一专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互调的考生必须通过调剂系统办理。学院每次开放调剂系统的时间不得低于12小时;锁定考生调剂志愿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4.自愿调剂。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生源可以互相调剂。在复试录取时,要根据招生简章、综合成绩、考生意愿等,确定考生的学习方式,录取后不得更改。将全日制考生调剂录取为非全日制研究生,要充分尊重考生意愿,要根据文件《关于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向其详细解释学校管理工作相关内容。
5.统一审核。拟录取通知须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审核后发送给调剂生。
(七)严审拟录取结果
对最终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要认真核对学生的各项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无误。未经过复试、复试成绩或总成绩不合格(低于满分60%)者不予录取。
(八)其它要求
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复试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研究生院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录取高分考生依据充分、科学合理、让人信服;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复试、录取名单,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不收复试费。
四、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一)复试资格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分数达到国家A类地区分数线的考生;调剂生源达到学校、学院、学科相关规定条件(详见《附件:文法学院2019年各专业接收硕士调剂生相关信息》)。
所有调剂生复试录取手续必须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办理,未通过该系统的复试录取无效。
复试名单、复试安排(见后续通知)第一时间在文法学院网站、学校研究生院网站公示。
(二)招生计划
序号 |
学科(专业) |
总计划 |
已用推免人数 |
本次招考人数 |
1 |
社会学、社会工作学术型 |
27 |
0 |
27 |
2 |
社会保障 |
3 |
法学 |
11 |
0 |
11 |
4 |
新闻传播学 |
9 |
0 |
9 |
5 |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全日制) |
53 |
0 |
53 |
6 |
农业硕士(农村发展领域,全日制) |
4 |
0 |
4 |
7 |
专项计划(少骨计划、单独考试,支教计划) |
3 |
1 |
2 |
|
合计 |
107 |
1 |
106 |
(三)复试形式
1.笔试。主要为专业课测试。考核内容由各学科点自行确定、自行组织。
2.面试。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知识结构、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外语水平、思想品德等进行测试,每个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
(四)复试内容
1.专业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学生的专业技能、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
2.综合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思想政治素质、心理健康状况、社会实践活动等。
3.体检。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统一安排,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法规执行。
五、复试程序
(一)报到及资格审查
1.考生于规定时间到文法学院接待室(人文楼副楼A312)报到。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审核
(1)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准考证、毕业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和学校教务部门出示的全日制本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大学期间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红章),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发表论文或技能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若发现以下任一情况,均不予复试及录取:
(1)报名条件不符合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2)提供虚假信息的;
(3)资格审核材料不全的;
(4)其它不符合教育部研究生招考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复试时间安排
1.专业面试
时间:见学院各学位点后续通知
地点:见学院各学位点后续通知
2.专业笔试
序号 |
专业 |
复试科目 |
笔试时间 |
笔试地点 |
1 |
社会学 |
农村社会学 |
见学院网站后续通知 |
见学院网站后续通知 |
2 |
社会工作(学术型硕士) |
农村社会工作 |
3 |
法学 |
经济法学 |
经济法学 |
调剂考生复试科目为《法学专业综合》,内容包括《经济法学》、《民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
民法学 |
民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
国际法学 |
国际法学 |
4 |
新闻传播学 |
新闻传播学综合 |
5 |
社会保障 |
农村社会学 |
6 |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 |
农村社会工作 |
7 |
农业发展 |
农村政策 |
各专业笔试参考书目:
1)农村社会学:《农村社会学》,钟涨宝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农村社会工作:《农村社会工作》钟涨宝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3)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主编,《经济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6月版。
4)民法学: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版。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汪劲著 《环境法学(第三版)》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国际法学: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版。
7)新闻传播学综合:(1)《新闻学概论》(第六版),李良荣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2)《传播学教程》,郭庆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8)农村政策:党和国家发布的有关农村文件。
3.体检
时间:见学院网站《华中农业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体检工作安排》。
地点:校医院
要求:考生须携带1寸或2寸近期登记照1张、体检费35元,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将不予录取;请在体检表左上角注明报考学院、考生编号及“研究生”字样;验血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
4.重要提示
以上所有环节均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证件不全者不予复试;复试时间、地点如有变动,以报到现场通知为准。
六、复试成绩与录取
(一)复试成绩
复试成绩应综合各方面的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专业复试成绩=外语听说成绩*20% +专业笔试成绩*40% + 专业面试成绩*40%。其中,外语听说成绩和专业面试成绩由面试专家根据考生综合表现现场独立评分。
(二)录取成绩
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成绩由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并换算为百分制构成,具体公式为: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50% + 复试成绩*50%;调剂志愿考生录取成绩等于复试成绩,其初试成绩不纳入录取成绩计算范围。未参加复试、复试成绩不合格或总成绩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
在录取指标范围内严格按录取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和研究生院网站公示10天。
(四)结果报送
学院汇总考生复试信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拟录取名单,经组长审签并盖学院公章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
(五)录取
公示无异议后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录取结果上报教育部,最终录取结果以教育部审核通过的结果为准。6月初,研招办统一向考生所在单位或学校调档;6月中下旬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
进一步明确学科和复试专家在复试录取工作中的职责,学院加强组织领导,学科注重统筹协调,复试专家注重执行落实。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学院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充分发挥学术组织和导师群体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落实检查监督
严格过程管理,规范执行方案,强化检查监督。复试录取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学校、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和邀请督导员检查监督复试录取方案执行情况,发现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凡违反招生纪律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肃追责。
(三)申诉复议
考生对复试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核查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诉人。考生对学院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诉。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组织复查,如申诉情况属实,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议并给予答复。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27-87281816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E-mail:yjs10504@mail.hzau.edu.cn
信访举报监督平台:http://jbts.hzau.edu.cn/。
未尽事宜由文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2019年3月22日
附件1:文法学院2019年各学位点接收硕士调剂生相关信息
附件2: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社会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附件3: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公共管理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附件4: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法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附件5: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附件1:文法学院2019年各学位点接收硕士调剂生相关信息
专业代码 |
学位点 |
接收数量 |
特别要求 |
030301 |
社会学 |
若干 |
1.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社会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社会学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2. 符合国家调剂文件中相关规定。 |
0303Z1 |
社会工作 (学术型) |
120404 |
社会保障 |
若干 |
1. 第一志愿报考学科为社会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或社会保障专业。 2.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社会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的,其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社会学学科须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3.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社会保障的,其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公共管理学科须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4. 考生本科期间就读专业为社会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经济学、统计学、数学专业。 5. 符合国家调剂文件中相关规定。 |
035200 |
社会工作(专业型) |
若干 |
1.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社会工作,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社会学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2. 考生本科期间就读专业为社会工作。 3. 符合国家调剂文件中相关规定。 |
0301 |
法学 |
若干 |
1.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法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法学学科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2. 考生本科期间就读专业为法学一级学科所属专业。 3. 本科期间修过《农业法学》课程的考生优先。 4. 符合国家调剂文件中相关规定。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若干 |
1. 第一志愿报考专业为新闻传播学所属专业, 且第一志愿报考学校的新闻传播学学科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被评为B-类及以上学科。 2. 符合国家调剂文件中相关规定。 |
附件2: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社会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估结果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10001 |
北京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284 |
南京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246 |
复旦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280 |
上海大学 |
A- |
0303 |
社会学 |
10052 |
中央民族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055 |
南开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183 |
吉林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251 |
华东理工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269 |
华东师范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487 |
华中科技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558 |
中山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019 |
中国农业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294 |
河海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335 |
浙江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384 |
厦门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486 |
武汉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511 |
华中师范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027 |
北京师范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034 |
中央财经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053 |
中国政法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422 |
山东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533 |
中南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691 |
云南民族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10698 |
西安交通大学 |
B- |
0303 |
社会学 |
附件3: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公共管理一级学科评估为B+类及以上学科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估结果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01 |
北京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307 |
南京农业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335 |
浙江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486 |
武汉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558 |
中山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06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27 |
北京师范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246 |
复旦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248 |
上海交通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487 |
华中科技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610 |
四川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698 |
西安交通大学 |
A-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19 |
中国农业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55 |
南开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056 |
天津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145 |
东北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183 |
吉林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247 |
同济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269 |
华东师范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284 |
南京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384 |
厦门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459 |
郑州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491 |
中国地质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504 |
华中农业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520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10730 |
兰州大学 |
B+ |
1204 |
公共管理 |
附件4: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法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估结果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053 |
中国政法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001 |
北京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276 |
华东政法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486 |
武汉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652 |
西南政法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036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183 |
吉林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248 |
上海交通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284 |
南京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335 |
浙江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384 |
厦门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520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A- |
0301 |
法学 |
10006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027 |
北京师范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055 |
南开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140 |
辽宁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246 |
复旦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285 |
苏州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319 |
南京师范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422 |
山东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30 |
湘潭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33 |
中南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58 |
中山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610 |
四川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611 |
重庆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726 |
西北政法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034 |
中央财经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041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151 |
大连海事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212 |
黑龙江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247 |
同济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272 |
上海财经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357 |
安徽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421 |
江西财经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423 |
中国海洋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459 |
郑州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32 |
湖南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42 |
湖南师范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589 |
海南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0651 |
西南财经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11066 |
烟台大学 |
B |
0301 |
法学 |
附件5: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B-类及以上学科名单
学校代码 |
学校名称 |
评估结果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10002 |
中国人民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033 |
中国传媒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46 |
复旦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87 |
华中科技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003 |
清华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48 |
上海交通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86 |
武汉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59 |
暨南大学 |
A-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001 |
北京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69 |
华东师范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80 |
上海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84 |
南京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319 |
南京师范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335 |
浙江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384 |
厦门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610 |
四川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075 |
河北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357 |
安徽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59 |
郑州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32 |
湖南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42 |
湖南师范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58 |
中山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90 |
深圳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718 |
陕西师范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71 |
上海外国语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285 |
苏州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03 |
南昌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22 |
山东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475 |
河南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561 |
华南理工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10730 |
兰州大学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90021 |
南京政治学院 |
B- |
0503 |
新闻传播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