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来学校的无需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关注此通知。
一、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原则上应将户口迁走或托管。
大类情况:A.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工作单位可以接受户籍的,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
B.如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或工作单位不接受户籍的,可将现户口迁回原籍(湖北省内生源回原籍的接收单位一览表和省外生源回原籍接收单位一览表详见附件),也可托管到省人才、省毕办等。
附件:户口回原籍申请表.doc
湖北省生源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2013年).doc
2013年全国各省市区毕业生回生源地派遣单位一览表.doc
细类情况:A.未就业,户口回原籍;B.已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也可回原籍;C.已就业,单位接收户口,进行登记,户口去到单位(一些地方,如北上广深,杭州,南京等地需要A类落户接收函配套,才可以落户);D.已就业,单位不接收户口,可以将户口和档案托管到人才中心(需要人才中心出具接收档案、户口的函,或者在三方协议书,单位盖章的下方,上级主管部门部分,盖章) E.已就业,进入公务员、国企等,可以解决户口的单位面试、复试、政审、拟录取办手续的,建议先不办户口迁移,等单位确定后,再行办理。
办理户口回原籍的说明:此处所指的“原籍”为生源迁入户口所在地,与学生的籍贯可能有不同之处,请注意核实《户口迁移证》的抬头所写的地方是否是自己想将户口迁回的地方。
该表格学院审核部分找辅导员(文法学院A311,027-87286891),学校审核为丹桂楼109任丹老师处(027-87281952)。
华中农业大学保卫处杨冬科长(027-87288102),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南湖派出所,地址: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内,电话:(027)88038869
二、迁往工作单位的,请确认工作单位是否接受户口。
A.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地址将按照学校毕业生离校方案上的地址或者报到证上的报到地址为准。因此毕业生应当及时弄清接受户籍单位或派出所的详细地址;
B.户口迁往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五大城市的,地址尽量详细到具体门牌号码(以上城市需要专门出具的A类接收函)。
三、今年《户口迁移证》不收取工本费。(办理《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或者改派的则需要交纳工本费》)
四、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以外的,开具《户口迁移证》;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内的,开具《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
五、切记《户口迁移证》开具之后请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持身份证、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落户。
六、毕业前的办理由保卫处统一代办,过后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自行办理费时费力,请大家尽量在学校集中办理时办理。
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证》的程序:
1.学院开具户口迁入学校的证明;
2.持学院开具的证明、身份证和报到证(回原籍不需要报到证),前往华中农业大学保卫处户籍科(园林学院对面,027-87288102)借《常住人口登记表》(俗称“集体户口”);
3.持以上材料前往南湖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上班时间(供参考):一般为周一到周五(周六有可能办公,但办公时间较平常缩短),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大学生户口迁移相关注意事项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但请确认工作单位是否接受户口。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二、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户口原籍或托管。
四、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五、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六、毕业后工作单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的,要询问工作单位是否接受户口,如接收户口,毕业生应当及时弄清接受户籍单位或派出所的详细地址,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托管。
七、毕业时不能及时办理户籍迁移的同学,应当在离校后及时回校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如本人不能回校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帮忙办理,被委托人携带《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到保卫处办理。
八、请持有迁移证的同学及时到迁往地派出所上户,以免迁移证过期。
九、户口迁移证开出后,应尽快去对方单位上户口,在有效时间内及时办理。
十、户口迁移证如需改迁的,应当交还迁移证原件,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十一、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以外的,开具《户口迁移证》;户籍迁移地址为武汉市内的,开具《学生常住人口登记表》。
保卫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