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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做客“狮子山法学讲坛” ——正本清源:法律上“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的逻辑哲学阐释

来源: 时间:2026-10-28 点击数:

(通讯员 黄婧僖)2026年10月21日晚,“狮子山法学讲坛”在新人文社科楼633顺利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继成教授以“法律上的‘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究竟是什么意思?”为题展开前沿学术分享。文法学院副院长万志前教授主持,我院师生积极参与,现场气氛活跃,讨论热烈。

张继成教授讲座现场 高晓洁摄

讲座伊始,张继成教授首先聚焦“知道”这一核心算子。他认为,“知道”是主体对事实或真理的一种认知心理状态,其认定须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双重标准。依认知来源的不同,“知道”又可区分为亲知、推知与传知三种类型。这一类型化框架,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提供了可操作的逻辑支点。

而后,张继成教授从语用学视角对“应当知道”作出三重阐释:在规范功能意义上,“应当知道”意味着为实现规范目的而“必须知道”;在认知条件意义上,它是指在具备本体论、认知能力与意志条件前提下的“能够知道”;在推定意义上,它则是“推定的知道”,以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常态联系为逻辑基础,且容许被证伪。

论及“明知”与“应当不知道”,张继成教授进一步指出“明知”不仅指事实性明知,还包含价值性明知,其善意与恶意的区别取决于规范目的与规范评价结果;而“应当不知道”指向法律不允许乃至禁止知道的特定事实,若以非法手段主动获取此类信息,即构成法律上的恶意。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可晓博士和张傲博士就讲座内容进行了交谈。在场师生围绕“如何将逻辑方法运用于日常学习”、食品安全领域“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与张继成教授展开深入交流,进一步延展了讲座的理论纵深。

讲座最后,万志前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他表示,“知道”“应当知道”“明知”等概念属于法学基础范畴,直接关系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与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本次讲座为师生展示了逻辑学、哲学方法融入法学研究的示范路径,也为学院持续推进法学基础理论教学与跨学科对话提供了宝贵启示。

与会师生认真聆听 高晓洁摄


嘉宾简介:张继成教授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逻辑学会名誉会长。主要从事法律逻辑、法理学、证据学的教学科研工作。主要讲授《法学方法论》《逻辑》《侦查逻辑》《审判逻辑》等课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编教材4部,出版学术专著2部。


审核人:张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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