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概况 > 学院制度 > 正文

文法学院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0-06-28 点击数: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院研究生业务费的使用管理,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研究生业务费主要包括:学校核拨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运行经费、研究生教育基本运行经费、学位点建设经费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经费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经费。

第二条  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层管理,逐级审核,以生为本,实事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努力提高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和使用效率。

第三条  研究生业务费由各学位点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统筹使用,严禁按人头数将经费支出额度分配到教师个人。

第四条  研究生业务费只限于在读研究生、研究生导师、承担了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和研究生教学管理服务人员使用,专款专用,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研究生课程教学中产生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小型低值易耗仪器设备费;

2.研究生课程教学与人才培养中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购置费、资料费(含打印、复印费);

3.学院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学、上课、培训等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

4.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教学管理服务人员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产生的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

5.研究生及带队教师参加社会调查、学术会议、专业实践的差旅费;

6.聘请专家进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位点立项建设、学位点申报论证等产生的咨询费、差旅费、管理费;

7.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教学研究与改革、学术活动、培训等产生的相关费用;

8.学位论文印刷、盲评(评阅)和答辩时必须开支的相关费用,由学院根据学科情况统筹开支;

9.研究生发表论文版面费是否可以报销由各学位点负责人根据学科特点决定;

10.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条  各类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开支不得超过研究生业务费总额度的20%。

第六条  研究生及带队教师外出参加社会调查、实践、学术交流必须提交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调研交流照片等,作为研究生实践环节和差旅费报销的支撑材料。

第七条  从研究生业务费列支的打印复印费,按以下标准和程序执行:

1.每位研究生导师每年可在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200元打印复印费。

2.每位承担了研究生课程的教师每年可按200元/门的标准在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打印复印费。

3.原则上,打印复印须在校园内服务网点进行;经费使用人在相关网点打印复印时记账即可,由学院统一结算。

4.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园外打印复印的,经费使用人须列支打印复印类票据,提供打印复印原始详细清单、流水及打印复印实物照片(盖发票单位公章),各学位点经费审批负责人须核实打印复印实物(或相关实物照片)。

第八条  从研究生业务费列支的图书费,按以下标准和程序执行:

1.每个学位点可按生均100元的标准列支专业图书费,该项支出由各学位点负责人指定专人统一采购、统一报销。

2.每位承担了研究生课程的教师每年可按300元/门的标准在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与课程相关的专业图书费。

3.列支图书类票据时,各学位点资产管理员(或图书管理登记负责人)须详细审核、登记购书清单和发票后在发票上签字,并对所列支项目负审核责任;各学位点经费审批负责人须核实所购图书实物(或相关实物照片)后签字审批。

4.列支的专业图书须加盖学院公章,以备评估检查之用。

第九条  学院师生从研究生业务费列支报销相关费用时,须本人签字后报学位点经费审批负责人审核签字;学位点经费审批负责人主要审核支出项目是否在经费使用、预算范围内;学位点经费审批负责人签字后,报销人提请学院经费负责人对报销票据进行再审核;学院经费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准予列支,并标明列支经费渠道和项目编号。

第十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法学院

2019年61


Copyright © 2011-2020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一号华中农业大学人文社科楼

邮编:430070

  • 文法研究生

  • 青春文法

  • 武汉市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