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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文件

来源: 时间:2012-12-19 点击数:

校发〔2012〕212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2年12月11日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

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如果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则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及计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中的重大事项,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获奖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时,也应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认真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和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汇总表》,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专款设立,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十七条 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同一年度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但奖金额度不累加,只取额度较高的奖励金。

第十八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如果发现有不符合要求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所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办公室 2012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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